『壹』 父母擅自花15子女的奖学金违法吗
孩子在未成年前由父母承担监护人责任,并有抚养义务,所以不违法
『贰』 骗助学金违法么
当然是违法了!
被发现后,报警,那就属于诈骗了!
『叁』 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奖学金私吞犯法么
犯法的,可以归入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内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容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肆』 学校不发国家级助学金违法吗
国家级助学金,说资金流转不开,要拿助学金顶学费,违法。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并应直接汇入受助学生的储蓄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伍』 学校不发奖学金犯法吗
如果你说的事是真实的学校违反了教育部关于奖学金的管理条例可以向教育局投诉让教育局制止学校的违法行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陆』 学校要求获得励志奖学金就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犯法吗
你好,你说的这个应该是不犯法的,主要是学校是想把这些助学金和奖学金分散给更多的名额,而不是让一个人获得多个奖项,其实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
『柒』 奖学金评比造假是违法吗
不违法。因为根据我国行政法律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处罚。学校本身是一个半行政化的机构,学校的奖学金评比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规定。
『捌』 学校将献血和奖学金挂钩违法吗
你的困惑,我可以试着帮忙解决。建议如下——
1、非师范生当老师都基本没什么专门槛的属,师范类就更安全啦;
2、打这么多字出来,可见你做事态度应该蛮不错的~或许是你们学校你所参加的社团文化建设不大合理吧、进去就是各取所需的;
3、素质分低了是吃亏、但在成绩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是不会的;
4、你就好好做做看,能把一件事情做好、其他应该不成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心态要调整好;
5、奖学金&班干之类的,有便好、没有也不造成损失的【走出学校没有任何用人单位说应聘条件有附加这一条的,最多也只是优选】;
6、当今社会就算有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存在,在足够的强势实力面前是相对公平的。在自己的专业精通就好!
好运哦,国庆祝前程似锦!
『玖』 大学辅导员要求假日期间返校,违者取消奖助学金和一切评优资格,是违法吗
不违法吧,这是学校行政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只能向学校反映,但是讲到违法什么的也谈不上。
『拾』 我申请的国家助学金让老师给收回了,本人认为该做法违法了。特此求助一些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