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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比時間

發布時間:2020-12-14 02:37:10

Ⅰ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般什麼時候發

每年11月30日前。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規定,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由中央負擔;地方所屬高校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2007年9月新學期開學時,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14億元,發放首批國家勵志獎學金。

(1)研究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比時間擴展閱讀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規定:「高校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考慮到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辦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體現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

為保護此類學生的隱私,國家不會統一頒發國家勵志獎學金榮譽證書。對教育部的這一解釋,有網友表示,由於獲獎要公示,其實保護隱私的作用並不大。

Ⅱ 2012年國家勵志獎學金什麼時候評選呢

2012年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工作安排
一、時間安排:
1、各學院評選公示、上報結果:9月27日—10月10日
2、學校審核上報:10月11日—10月17日
3、省資助中心審核、學校修改、最終確定:10月18日—10月24日
二、評定項目:
1、國家獎學金
2、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評選要求:
1、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全面負責所在學院評選工作,帶領學院全體政工幹部和學生要認真學習《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2、評選工作應當認真細致、公正透明,按時完成。各學院評選結果在上報以前應當向全體學生公示三天。
3、各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見附件1。
4、本次獎學金評定不受學校機構調整影響,所有專業學生均在原學院、原年級、原專業統一評定。
四、具體操作及要求
1、國家獎學金候選人經學院公示無異議後需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2)和獲獎學生申請書,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申請書的相關要求見附件3。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人經學院公示無異議後需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4)。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均一式兩份(A4紙雙面列印),相關的填表要求見附件5;
2、根據省資助中心要求,各學院需要在資助管理系統中錄入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基本情況,填表的數據必須准確、真實、完備,不能留有空白(具體錄入方法見附件6),否則將無法通過省資助中心的審核。
3、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以學院為單位於10月10日下午5點前報送學生管理科,相關電子文檔以「xx學院2012年國家(勵志)獎學金材料」為文件名壓縮後通過OA系統發至學生處學生管理科張鋒處或者用電子信箱發至[email protected]
學生管理科電話:3329373
聯系人:張鋒

Ⅲ 鄭州大學研究生院研二研三獎學金如何評定何時評定多少

1.對研究生新生來說關注和取得的獎學金主要有2類:「學業獎學金」和「助研獎學金」.主要用於資助優秀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培養費、生活費等方面的開支.
(1)學業獎學金 直接抵扣學費(學費7000專碩學碩一樣),A類(7000元)免交學費,B類免交一半學費(3500元),C類(0元)全額交學費。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兩類:A類免交全額學費,約佔85%;;C類自籌學費,約佔15%。現在貌似沒有B類了,之前有。

(2)助研獎學金 分為三等,獲獎面達85%。一等獎學金6000元/年,佔10%;二等獎學金5000元/年,佔60%;三等獎學金4000元/年,佔15%.(其實一等三等四等都很少,二等是最多的)

注意:(1)研一階段的學業助研獎學金是由初試復試成績決定的,研二研三階段重新評定,標准當然是學習成績和學術成就結合,比例還是這樣的。
(2)學業和助研獎學金的比例只是參考,很多學院其實是比這個比例高的,假設一個學院一百個研究生自籌學費的可能也就是兩三個人左右,助研獎學金也是這個道理,一般比這個比例高。

Ⅳ 大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從評選到發放要多久

每個學校辦事效率不一樣,沒有標准 。一般為兩個月左右。

Ⅳ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般什麼時候評

這個好像學校跟學校的不一樣哦 我們學校是每個學期開學前幾周的時候就開始著手了····好像要跟前一學期的成績結合還是什麼的···

Ⅵ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什麼時候發啊

我的已經發了。。。你是哪個學校的?樓主安心等待,鐵板釘釘的事,我們學校在發之前兩天,要走了銀行卡號……這是一個徵兆。望採納

Ⅶ 請問國家勵志獎學金是每年評一次嗎

一般來說是的,不過每個學校也有不同時間發放。

Ⅷ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時間

國家勵志獎學金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於11月15日前批復。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8)研究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比時間擴展閱讀:

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

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Ⅸ 國家勵志獎學金 大二上學期評定在九月份以大一上下學期成績為標准,大約什麼時候學校下發呢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都是高等級的獎學金
在評到獎之後
通常很快就會發的
那時候在學校看到過同學們領過
還是數額不小的
一般5000塊錢的樣子

Ⅹ 國家勵志獎學金時間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發放時間,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12:5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獎勵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於11月15日前批復。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地方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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