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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消獎學金

發布時間:2020-12-07 04:20:54

『壹』 父母擅自花15子女的獎學金違法嗎

孩子在未成年前由父母承擔監護人責任,並有撫養義務,所以不違法

『貳』 騙助學金違法么

當然是違法了!
被發現後,報警,那就屬於詐騙了!

『叄』 利用職務之便將國家獎學金私吞犯法么

犯法的,可以歸入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內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容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肆』 學校不發國家級助學金違法嗎

國家級助學金,說資金流轉不開,要拿助學金頂學費,違法。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並應直接匯入受助學生的儲蓄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伍』 學校不發獎學金犯法嗎

如果你說的事是真實的學校違反了教育部關於獎學金的管理條例可以向教育局投訴讓教育局制止學校的違法行為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陸』 學校要求獲得勵志獎學金就不能獲得國家助學金犯法嗎

你好,你說的這個應該是不犯法的,主要是學校是想把這些助學金和獎學金分散給更多的名額,而不是讓一個人獲得多個獎項,其實我覺得還是比較合理的。

『柒』 獎學金評比造假是違法嗎

不違法。因為根據我國行政法律相關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處罰。學校本身是一個半行政化的機構,學校的獎學金評比並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的規定。

『捌』 學校將獻血和獎學金掛鉤違法嗎

你的困惑,我可以試著幫忙解決。建議如下——
1、非師范生當老師都基本沒什麼專門檻的屬,師范類就更安全啦;
2、打這么多字出來,可見你做事態度應該蠻不錯的~或許是你們學校你所參加的社團文化建設不大合理吧、進去就是各取所需的;
3、素質分低了是吃虧、但在成績絕對優勢的前提下是不會的;
4、你就好好做做看,能把一件事情做好、其他應該不成問題的,關鍵在於自己的心態要調整好;
5、獎學金&班干之類的,有便好、沒有也不造成損失的【走出學校沒有任何用人單位說應聘條件有附加這一條的,最多也只是優選】;
6、當今社會就算有諸多不公平的現象存在,在足夠的強勢實力面前是相對公平的。在自己的專業精通就好!

好運哦,國慶祝前程似錦!

『玖』 大學輔導員要求假日期間返校,違者取消獎助學金和一切評優資格,是違法嗎

不違法吧,這是學校行政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只能向學校反映,但是講到違法什麼的也談不上。

『拾』 我申請的國家助學金讓老師給收回了,本人認為該做法違法了。特此求助一些我國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 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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