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助學金的發放
基本上都是按照財政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文件精神執行的,各個學校還有一定的細則,你可以到你校的網站上去查找細則,應該有的。不知你要找哪個學校的,你可以在網路搜索出輸入:四川高校助學金實施細則,注意下面的相關搜索及更多相關搜索,你就會看到部分學校的實施細則。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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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生今秋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每年每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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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么?
㈡ 農村高考各批次大學生獎學金方案
農村高考各批次大學生獎學金方案,全國
並沒有統一的標准,並且各省(直轄市丶
自治區)也沒有統一的標准,有的地方很
高,有些地方非常低,有些地方根本就沒有進行獎勵,所以,沒有標準的方案。
㈢ 來賓李寧獎學金發放方案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並公告。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㈣ 請問怎麼申請獎學金
本科生獎學金、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博士研究生獎學金、漢語進修生獎學金、普通進修生獎學金、高級進修生獎學金可向所在國負責留學生派遣的政府部門、相關機構或中國大使館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一般在每年的2-4月。
其他專項獎學金申請途徑和辦法如下:
長城獎學金可通過本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在每年的2-4月;
優秀生獎學金可通過所在學校向CSC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在每年的4-6月;
HSK優勝者獎學金可通過HSK考試主辦單位或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向CSC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在每年的2-4月;
中華文化研究項目可通過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中國的合作大學、學者隨時向CSC提出申請;
外國漢語教師短期研修項目可通過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向CSC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一般在每年的2-4月。
申請中國政府獎學金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政府獎學金申請表》(由CSC統一印製);
2、經過公證的最高學歷證明和學習成績證明;如申請人為在校學生或已就業,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學校或單位出具的在學證明或在職證明;
3、來華學習時間在6個月以上者(含6個月)需出具《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由中國衛生檢疫部門統一印製);
4、來華學習或研究計劃(不少於200字);
5、在中國境外申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或申請作為高級進修生者,需出具兩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薦信;在中國境內申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需出具報考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6、申請學習音樂、美術專業者需提交本人的有關作品的錄音帶或照片;
7、在中國境外申請讀理工農醫專業本科者,需另外提交由中國使館舉辦的數理化水平測試成績單或所在國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單,申請學習經濟和管理類專業本科者需提交數學水平測試成績證明;在中國境內申請者需出具有關學校的入學考試成績證明和錄取通知書;
8、申請「中華文化研究項目」者需提交本人已發表的主要著作或論文目錄。
(4)獎學金發放方案擴展閱讀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試科目單科成績不低於85分,平均成績不低於90分,考查科目成績不低於「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名額分配: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規定,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獎學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獎學金
㈤ 助學金怎麼發放
基本上都是按照財政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文件精神執行的,各個學校還有一定的細則,你可以到你校的網站上去查找細則,應該有的。不知你要找哪個學校的,你可以在網路搜索出輸入:四川高校助學金實施細則,注意下面的相關搜索及更多相關搜索,你就會看到部分學校的實施細則。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每月150 共發兩年公計3000元!
中職生今秋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每年每人1500元
2007年07月11日 09:46
中職生今秋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一二年級學生每年1500元按月發放 入學一個月即可領取
只要你是農村戶口,城鎮戶口,或者是市區低保戶!都可以享受國家每月150的補助。共發兩年公計3000元!學校一般沒什麼要求,學校給你發一張助學金申請表,你填下交上去。經過上級審批後,給你發張郵政儲蓄卡。 然後你可以等著國家的助學金打到你的帳戶上了。
㈥ 求助雲南大學研究生獎學金方案
-3- 2、有違反校紀校規記錄者; 3、違反社會公德而造成不良影響者; 4、參評當年學習科目有一門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獎學金類別及要求 (一)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用於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研究生。獲得優秀研究生獎學金的學生,發放獎學金,同時授予校級「優秀研究生」稱號。 1、一等獎學金 (1)符合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2)評定年度綜合測評成績85分以上,政治素質分不低於16分; (3)獲獎人數不超過參評人數的3%。 2、二等獎學金 (1)符合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2)評定年度綜合測評成績80分以上,政治素質分不低於16分; (3)獲獎人數不超過參評人數的7%。 (二)優秀研究生幹部獎學金 用於獎勵德才兼備、品學兼優、工作突出的研究生幹部,研究生幹部指黨、團、班級、校院研究生會學生幹部。獲得優秀研究生幹部獎學金的學生,發放獎學金,同時授予校「優秀研究生
-4- 幹部」稱號。 1、符合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2、擔任研究生幹部滿一年以上; 3、積極主動承擔社會工作,熱心為同學服務,成績突出,在同學中起到骨幹、帶頭作用; 4、評定年度綜合測評成績75分以上,政治素質分不低於16分; 5、獲獎人數不超過參評研究生幹部人數的10%。 (三)優秀單項獎 用於獎勵在科技發明、社會實踐、文藝、體育、思想道德建設、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及其他創新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研究生。獲得優秀單項獎的研究生,發放獎學金,同時授予校級「優秀單項獎」獲得者稱號。 1、符合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2、在科技發明、社會實踐、文藝、體育、思想道德建設、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及其他創新活動中成績突出; 3、評定年度綜合測評成績70分以上,政治素質分不低於16分; 4、獲獎人數不超過參評人數的3%。 三、評定程序和辦法
-5- (一)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為本單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研究生獎學金的推薦、評審、申報工作。 (二)獎學金評定在每年九月下旬進行,評定過程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准,正確引導研究生思想素質、文化素質、專業素質、身心素質的健康發展。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研究生根據個人成績及條件要求,提供思想政治表現情況、學習成績、發表論文及科研成果鑒定書等材料,填寫《雲南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等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四)各單位依據上一學年研究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獲獎比例和評定條件進行初評,經單位審定並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評審結果報送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對各單位上報的評審結果匯總審核後,提請校學生教育管理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六)擬獲獎名單在全校公示一周,無異議則自動生效。 四、復議 (一)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於本單位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評審小組提出復議申請,評審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6- (二)學生對本單位答復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小組答復後5個工作日內向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起復議申請,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並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此處理意見為最終處理意見。 五、附則 1、各培養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評定條件和獲獎比例進行研究生獎學金評定,保證質量,寧缺勿濫。 2、獲獎者獲獎後因違反校規校紀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除取消當年度獲獎資格外,學校有權追回獎學金及榮譽證書。 3、獎學金應用於繳納學費、住宿費和購買書籍、學慣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嚴禁用獎學金進行大吃大喝等鋪張浪費及其它非法用途,一經發現,學校有權追回獎學金及榮譽證書,並視情況予以處理。 4、校研究生會每學年可評選不超過參評研究生幹部數10%的優秀研究生幹部,但應徵得有關學院同意,再報送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校研究生會獲獎研究生不佔學院評選名額。 5、在職研究生只授予榮譽稱號,獎金由所在工作單位按規定執行。 6、新增獎學金根據本辦法相應條款和新增獎學金具體評審辦法執行,獎項若有變動按照新制定的評審辦法執行。
-7- 六、本辦法經2005年8月26日校黨委會討論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原《雲南大學研究生「三好生」「優秀學生幹部」「單項優秀獎」評定、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七、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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