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湘大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的評定名單什麼時候出來
學校的這個就是學校的評選了,不過時間不會太久,一般報上去,審核報國家這塊時間長點,發下來記得差不多快過年放寒假那會了,我記得,我拿勵志獎差不多快放假一個月的時候打到卡里的。
2. 湘潭大學綜合獎學金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突出培養學生社會責任、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湘潭大學學生獎學金包括政府獎學金(含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學年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社會資助獎及經學校批準的其他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高考統一錄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籍學生。
第三條 參評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 政治思想素質高,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積極上進,成績好。
3. 關心集體,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文體活動。
第四條獎學金評選標准、比例和金額
(一)政府獎學金
政府獎學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獎學金名額、金額及條件等按上級主管部門文件執行。
(二)學年綜合獎學金
學年綜合獎學金用於獎勵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思想品德高尚,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1. 學年綜合獎學金以專業年級為基本單位評定,對學生上學年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綜合素質進行測評,採用計分制評出獲獎者的等級。學院根據學校制定的綜合測評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組織測評。
2. 學年綜合獎學金共分甲、乙、丙等獎。甲、乙、丙等獎共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30%,其中甲等獎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7%,獎勵金額為1500元/人;乙等獎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10%,獎勵金額為1000元/人;丙等獎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13%,獎勵金額為500元/人。
(三)單項獎學金
1. 新生獎學金特別獎
新生獎學金特別獎用於獎勵高考文化成績特別優秀的新生,具體評選條件及獎勵標准按學校制定的相關新生獎勵政策執行。
2. 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
凡就讀我校哲學、歷史學、中國共產黨歷史、思想政治教育、數學與應用數學、物理學、化學等基礎學科專業的學生,從大學三年級開始,按專業年級進行綜合測評,名列前30%者,給予當年學費全免的獎勵;名列前31-50%者,給予當年學費半免的獎勵。
3. 勵志獎
勵志獎用於獎勵在逆境中樂觀積極,奮發成才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優秀學生,獎勵金額為1500元/人,獎勵覆蓋面為參評學生人數的3%。
4. 創新獎
創新獎用於獎勵在科學研究、創新實踐及學科競賽中體現了較強創新精神、取得了較好創新成果的學生。申報的創新成果必須以我校為作者單位。創新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分別獎勵1500元、1000元。創新獎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評定。在科學研究、創新實踐及學科競賽中取得重要成績的,另行獎勵。
5. 競賽獎
(1)學科競賽獎
我校學生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各類學科知識類比賽,獲得一、二、三等獎者按以下標准給予獎勵:
①參加國家級(國際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3000元/項;二等獎獎勵2000元/項;三等獎獎勵1000元/項。
②參加省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2000元/項;二等獎獎勵1000元/項;三等獎獎勵600元/項。
獲獎級別的認定,以競賽主辦單位頒發的證書或文件為依據,參照《湘潭大學學生學科競賽管理辦法》執行。競賽中設立特等獎的,獎金在一等獎獎金基礎上上浮50%。競賽中設立單項獎的,由學校競賽組織單位提出獎勵建議,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
以學科競賽獲獎作品申報創新獎的,不重復獎勵,只按最高獎勵金額獎勵。
(2)文藝、體育競賽獎
文藝、體育競賽獎用於獎勵在省級以上(含省級)文藝、體育競賽中成績突出,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
①參加國家級(國際級)文藝、體育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3000元/項;二等獎獎勵2000元/項;三等獎獎勵1000元/項;地域性分賽區比賽參照省級學會組織競賽獎勵。
②參加省級文藝、體育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2000元/項;二等獎獎勵1000元/項;三等獎獎勵600元/項。
當年同類不同級別競賽獲獎,只按最高獲獎金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3)集體獎
競賽優勝獎中的集體獎按項目獎勵,具體獎勵標准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
6. 其他單項獎
在國內外為學校爭得較大榮譽、做出突出貢獻等其他情況,經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後予以獎勵。
(四)社會資助獎
社會資助獎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在我校設立的獎學金。社會資助獎的申請及評定辦法(包括申請獎項、獎勵范圍、申請條件、人數、獎勵金額)按學校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簽訂的獎學金協議或擬定的獎學金章程執行。
第五條 同時獲得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和學年綜合獎學金的,只按最高獎勵金額獎勵,但同時頒發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和學年綜合獎學金榮譽證書;已獲得學年綜合獎學金的,同一學年度不能再參評勵志獎;同時獲得政府獎學金和校學年綜合獎學金的,自獲獎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參評學校設立的社會資助獎。
第六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自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評政府獎學金(含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學年綜合獎學金、社會資助獎以及單項獎學金中的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和勵志獎。
第七條學年綜合獎學金、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及勵志獎,每學年評定一次,於每學年秋季學期評定,其他獎項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第八條 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履行獎學金評審職責。其任務是:制定和修改獎學金辦法,指導和協調全校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審定評審等級與標准。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該學院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獎學金評定程序
(一)政府獎學金、學年綜合獎學金、社會資助獎及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勵志獎評定程序
1. 個人提出申請;
2. 群眾評議及班級提出意見;
3. 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及有關職能部門經院、校兩級公示後初審呈報;
4. 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定。
(二)新生獎學金特別獎評定程序
按當年學校制定的新生獎學金特別獎政策評選。
(三)創新獎、競賽獎及其他單項獎評定程序
1. 由個人申報,學院、職能部門統計匯總;
2. 相關職能部門研究決定後,統一匯總至學生工作部(處);
3. 學生工作部(處)初審並公示;
4. 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 學生獎學金評選過程中,必須進行公示,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現象,全校師生有權向學生工作部(處)等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學生對涉及本人權益的獎學金評選程序或結果有異議的,可於公示期內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學生管理科)提出復議申請,由校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書面復查意見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