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勵志獎學金有什麼樣的評選條件
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人必須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具體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 學習年限,參照國家獎學金學習年限規定執行
2. 學習成績。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原則上應評選范圍位於前10%,前10%無法評出的可擴展到20%(含20%)。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可以擴展到前30%,但必須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參照國家獎學金「特別優秀」規定執行。
3. 原則上通過貧困認定的學生方能申報,上學年無補考或者重修
特別優秀是指: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風險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 在學術研究方面上取得突出的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必須通過專家鑒定)
3、 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比賽專業學了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獲得一等獎、金獎或以上獎勵
4、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 非體育專業的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獎項前三名,集體獎項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為主。
6、 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爭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 獲得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上述7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級別的特別優秀表現,也可以作為突出表現提交相關資料
Ⅱ 國家勵志獎學金怎麼評比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
第五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六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5.家庭經濟困難。6.社會能力,工作能力較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7.無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適合該榮譽稱號的表現。
第七條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第八條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第九條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十條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第十一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第十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第十三條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第十四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於11月15日前批復。
Ⅲ 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標準是什麼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
6.社會能力,工作能力較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7.無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適合該榮譽稱號的表現。
Ⅳ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標准
1國家勵志獎學金條件
1、用於獎勵全日制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本科生。
2、每學年評審一次。在同一學年內,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
3、對於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供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或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有地、市級媒體宣傳的證明、有學校所在地或原戶籍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的表彰文件)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4、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大學期間曾獲校級或校級以上獎勵。已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再次申請時其相關獲獎材料不得重復使用。
Ⅳ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時間
國家勵志獎學金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於11月15日前批復。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5)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擴展閱讀:
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
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Ⅵ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規則是什麼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細則
第一條為激勵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71號)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7]88號)精神,結合我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我院全日制高職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四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任何校紀校規處理;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無曠課行為,上學年所學課目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無補考紀錄;5、通過學院貧困生的認定,當年被確定為學院資助對象;6、若學生獲得學校級以上(不含學校級)表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八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和評審程序1、學校成立以學校領導組成的領導小組,校學生工作部是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歸口職能部門,明確為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國家獎(助)學金日常管理、組織工作。2、學校成立由學生工作部、團委、教務處、財務處、紀委、院學生會等部門組成的國家獎(助)學金復審機構。各校區領導負責指導和督促各二級學院成立相應的初審組織,確定專人負責申請、評審過程中政策咨詢、異議申訴、宣傳解答工作,與學校學生工作部對口,公布聯系人電話。3、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二級學院輔導員遞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4、二級學院輔導員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結果和本辦法進行審核,在適當范圍內徵求主要任課教師意見,提出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步名單並報二級學院領導。5、二級學院領導和評審小組對輔導員上報的名單進行初審,應慎重地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名單確定後進行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審核確認後上報學生工作部,填寫湖北省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備案表並附二級學院評審報告(經校區部長審核簽字),並上傳電子文檔。6、同一學年內,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時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和學院設立的獎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九條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拆分,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學校希望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工作,各二級學院加強宣傳引導工作,使全校師生受到教育鼓舞,強化學生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技能的熱情,營造一種學習上「比、學、趕、超」的氛圍,促進學院良好學風的形成。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Ⅶ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比
你是哪個學校的?
首先,我覺得你應該擺正心態,不要怕,雖然貧困是我們很多同學的傷疤,但貧困不是我們的錯,不是父母的錯,而是社會的錯,你應該坦然面對。
其次,克服自卑心理,如果因為貧困而自卑,你就確實被貧困打敗了,相信只要自己努力,貧困不久就會遠離你。如果你一直自卑,別人一直都不了解你。以後還有很多類似的東西你都得不到。
再次,改變自己的性格吧,這種過於內向的性格,大家是不喜歡的,當然在以後的社會交際中你也會處於劣勢,大學就是進入社會前的一個緩沖,改變自己的弱點,才能使自己更有價值,從主動先別人說話開始,相信你慢慢就會改變的。
最後,努力真誠的和你的輔導員談一次話,講出你家裡的經濟情況,至少讓她知道你是貧困的。就算這次不行的話,下次還有很多機會她也會考慮到你的,這是比較重要的,也要為你的長遠利益打算吧。
除此之外,我覺得自食其力才是最重要的,放下不平的心境,去做兼職、打工吧,為自己賺生活費,也鍛煉了自己,何樂而不為呢?
我也是這樣走過來的,現在,也在做學生工作。途中有很多艱辛的東西只能自己體會,不過你一定要相信,雖然你現在只是貧困生,但你不可能貧困一生,加油吧!
Ⅷ 國家勵志獎學金有什麼樣的評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本學年學習成績優秀或學習成績有顯著進步者,當學年所修學分數應不小於課程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數的90%;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經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
6.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願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