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沈陽航空航天大學獎學金評比辦法
包括考查課和考試課的兩個方面,考查課作用挺大的評獎金的時候都得算進去,而且還包括選修課,我是你機電的校友。
② 廈門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獎辦法
廈門大學本科生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培養創新型人才,鼓勵學生多樣性與個性化發展,促進在各方面有優秀表現的學生成長成才、全面發展,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廈門大學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獎學金種類
第三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種類為: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二)學業進步獎學金;
(三)學術創新獎學金;
(四)社會實踐獎學金;
(五)志願服務獎學金;
(六)社會工作獎學金;
(七)文體優秀獎學金。
第四條第三條列舉的各項優秀學生獎學金(除學業優秀獎學金和學業進步獎學金不可同時兼得外)可以同時申請、同時兼得,但最多隻能同時獲得兩項獎學金。
第五條第三條列舉的各項優秀學生獎學金,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校級獎學金在同一自然年內不能同時兼得。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凡參評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除應具備《廈門大學學生表彰獎勵暫行規定》中第十一條的要求外,其應修課程(包括往年應當重修的課程,全校性選修課不計在內)全部合格,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採用學生在其班級(或專業)成績排名的方式評選,不同類別課程的權重以及可納入參評范圍的課程由學院根據各自的學科特點確定。
(二)學業進步獎學金:獎勵學業有較大進步的學生,學習成績應在班級(或專業)排名前50%以內,且成績排名較上一學年提高30%。
(三)學術創新獎學金:獎勵在學科競賽、科技競賽、學術研究和科研創新等方面成績優秀的學生。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學科競賽、科技競賽等取得較好成績;
2.參加學術和科研活動,取得突出成果;
3.積極參加學術和科研活動,取得一定的成果,經項目負責老師推薦,並獲得學院專家評審小組評審認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是廈門大學的方可參評。
(四)社會實踐獎學金的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校院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中受表彰;
2.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出色完成社會實踐任務,成果被有關部門採用或在院級以上優秀論文評比中獲獎;
3.組織、策劃校內外重大社會實踐活動,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
(五)志願服務獎學金:獎勵在共青團組織或志願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經常從事支教開發、社區建設、環境保護、校園公益、應急救助等志願服務工作,參評學年累計登記的志願服務時間達到80小時以上(含80小時),並得到志願服務對象認可;
2.參評學年從事支教開發、社區建設、環境保護、校園公益、應急救助等某一專項志願服務時間達到50小時以上(含50小時),並得到志願服務對象認可;
3.參加過重大活動的志願服務工作並獲得服務單位或組織單位的表彰;
4.在志願服務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現的。
(六)社會工作獎學金的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擔任班級、年級學生幹部,以身作則,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在增強班級凝聚力、形成優良學風和班風中發揮骨幹作用;
2.擔任校院兩級學生組織學生幹部或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代表同學利益,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開展各項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並配合校院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以上各級學生幹部需任期滿一年方可參評。
(七)文體優秀獎學金的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校級以上文藝匯演、文學、書法、美術、攝影、演講等比賽取得優異成績;
2.參加校級以上運動會、各單項體育項目的比賽,取得較好名次。
藝術類學生必須在省級正式文藝比賽(不含邀請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或全國正式文藝比賽(不含邀請賽)中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或在國際正式文藝比賽中獲得較好名次的方可參評。體育特招生必須在校運會破記錄或參加省級正式體育比賽(不含邀請賽)獲得前3名或參加全國正式體育比賽(不含邀請賽)獲得前8名或在國際正式體育比賽中獲得較好名次的方可參評。
第四章 獎勵方式
第七條學校對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頒發獎學金。
第八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比例總計不超過50%(其中學業優秀獎學金30%,其他幾項優秀學生獎學金合計不超過20%),各項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獎勵金額和評選比例分別為: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一等 1000元/人可參評學生數的10%
二等 500元/人可參評學生數的20%
(二)學業進步獎學金: 500元/人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2%
(三)學術創新獎學金:500元/人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10%(四)社會實踐獎學金: 500元/人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5%
(五)志願服務獎學金: 500元/人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5%
(六)社會工作獎學金: 500元/人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5%
(七)文體優秀獎學金: 500元/人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5%
第五章 評審辦法
第九條學校成立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校團委的負責人組成,負責評審和監督工作。學生工作處為評審領導小組的秘書單位負責全校的具體評審組織與監督工作。
第十條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應成立評審小組,由院領導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為院領導、各系分管教學的系(副)主任、輔導員、教學秘書、師生代表等,負責本單位的優秀學生獎學金評獎工作。各學院應根據本單位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備案後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每學年度評定一次。畢業班於每年6月份評定本學年獎學金,與畢業鑒定結合進行;其他年級於每年10月份評定上一學年度的獎學金,與學年鑒定結合進行。
第十二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審程序為:
(一)學生工作處下發評獎通知;
(二)學院組織評獎工作,接受學生個人申報;
(三)學院審核、確定初評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四)學生工作處審核,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學校發文表彰;
(五)發放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優秀學生獎學金實行申請制。凡符合條件的學生均可提出申請,由於學生本人在申請過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獲得獎學金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對參評學生要嚴格要求,寧缺毋濫:
(一)在評獎過程中,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並不得參加下一學年度的評獎;
(二)頒獎後,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學校將撤銷其所得的獎學金,追繳已發放的獎學金,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並不得參加下一學年度的評獎。
第十五條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小組提出申訴,學院評審小組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原發布的《廈門大學本、專科優秀學生獎學金評獎辦法》(廈大學〔2003〕17號)和《廈門大學本、專科學生單項獎學金評獎辦法(2007年修訂)》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③ 揚州大學獎學金的具體評定辦法是怎樣的
綜合測評的成績,還有跟老師的關系了,看院里會不會把國家獎學金和助學金給你,那才是大頭,學校的獎學金都是很少的,一般都是看綜合測評的成績,這是唯一的硬性指標,其他就沒什麼了標准了
④ 東北師范大學獎學金評定辦法
錄取等級及交費
我校碩士研究生學費全額為24000元/生(藝術生為36000元/生),收費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
A等級學費全免,學校發放生活補助。
B等級交學費全額的三分之一學費,學校不發放生活補助。
C等級交學費全額的三分之二學費,學校不發放生活補助。
D等級交全額學費,學校不發放生活補助。
報考類別為定向或委培的考生、同等學力考生、調劑考生、破格考生收費等級為D級。
根據考生的總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確定錄取等級,各等級的錄取比例將在復試前公布。除了A級外,其他三個等級的學生可以通過學校提供的三助崗位即助研、助教、助管獲得一定的生活補助
⑤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規則是什麼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細則
第一條為激勵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71號)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7]88號)精神,結合我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我院全日制高職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四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任何校紀校規處理;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無曠課行為,上學年所學課目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無補考紀錄;5、通過學院貧困生的認定,當年被確定為學院資助對象;6、若學生獲得學校級以上(不含學校級)表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八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和評審程序1、學校成立以學校領導組成的領導小組,校學生工作部是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歸口職能部門,明確為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國家獎(助)學金日常管理、組織工作。2、學校成立由學生工作部、團委、教務處、財務處、紀委、院學生會等部門組成的國家獎(助)學金復審機構。各校區領導負責指導和督促各二級學院成立相應的初審組織,確定專人負責申請、評審過程中政策咨詢、異議申訴、宣傳解答工作,與學校學生工作部對口,公布聯系人電話。3、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二級學院輔導員遞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4、二級學院輔導員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結果和本辦法進行審核,在適當范圍內徵求主要任課教師意見,提出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步名單並報二級學院領導。5、二級學院領導和評審小組對輔導員上報的名單進行初審,應慎重地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名單確定後進行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審核確認後上報學生工作部,填寫湖北省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備案表並附二級學院評審報告(經校區部長審核簽字),並上傳電子文檔。6、同一學年內,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時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和學院設立的獎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九條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拆分,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學校希望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工作,各二級學院加強宣傳引導工作,使全校師生受到教育鼓舞,強化學生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技能的熱情,營造一種學習上「比、學、趕、超」的氛圍,促進學院良好學風的形成。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⑥ 大學的獎學金是怎麼評定的
每個學校的評定標准都不一致。
拿我們學校舉例,在評定獎學金的時候,一般會按照平時的成績和品德表現來進行評定,如果一個學生的成績特別優秀,但是品德分卻特別差,那麼它根本就不具備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而也有一些學校,他們會用日常行為分作文考量規定如果你各方面條件都符合,但是曾經有過逃課或者論文抄襲等行為,那麼也不能夠參加獎學金的評定。
不過也有一些人覺得獎學金很容易使學生出現攀比心,但在我看來,這種良性的競爭更容易促進學生的積極性和探索慾望,讓他們對於好的事情更加嚮往,從而使他們變得優秀成熟。
每一個學校的獎學金金額都不同,而且獎學金很可能分為好幾種,需要達到不同的要求,才能去獲得更高金額的獎學金,這種分級的方式,也很容易促進學生的積極性和競爭性,是非常好的一個做法。
⑦ 大學的獎學金是怎麼評選的
大學里獎學金類型比較多,有國家獎學金,社會獎學金,助學金等。
國家獎學金內一般要看綜合成績,容包括學習成績、素質發展成績(參加活動,學生工作,社會實踐等,各個學院情況不同),有的還包括宿舍衛生成績。將這幾類成績加權平均就能得出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排名評選獎學金。學習成績的權重最大,而且通常有掛科記錄就不能參與評定獎學金了。
社會獎學金是由社會企業贊助的,在評選要求中可能突出看重學生某一方面的能力,如社會實踐能力,科技創新能力等。
助學金主要是獎勵學習成績優秀,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的同學。
評選的時候一般是以院系為單位評選出候選人,然後推薦到學校匯總。
⑧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號)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資助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准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幣,由學校一次性發放給學生,並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條 學校成立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的推薦上報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學校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及黨委校長辦公室、校黨委宣傳部、校監察處、教務處、計劃財務處、學生處、審計處、校團委等部門領導組成。
各學院(系)成立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小組,負責本學院(系)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評、發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排名在本班前30%,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在本班前50%;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五條 各學院(系)可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評選指標主要有學生思想品德、學習情況、家庭經濟狀況、遵守校規校紀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學校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10月31日前上報。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七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程序如下:
1.本人申請。學生向學院(系)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班級民主評議,確定推薦名單。申請者在簡要介紹本人基本情況,並作出信譽承諾後;組織全班同學進行民主評議。班級民主評議要以參加人數不少於全班同學的4/5且參加評議的學生1/2以上表示同意作為必要條件。對個別確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評議會上介紹的,可直接向學院(系)評定小組說明情況,由學院(系)評定小組審定。
3.學院(系)評定小組初審。學院(系)評定小組對班級推薦結果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評選條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學生,應予以重新審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審查不成立的,將初審名單與申請表等報學校評審委員會評審。
4.學校評審委員會審定推薦。校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學院(系)的初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定,決定推薦名單。並在上報前公示五天,對公示無任何異議者進行上報。
5.教育部審核批准。教育部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並公告獲獎學生名單。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要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該項獎學金評定資格,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1.受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者;
2.課程考試作弊者;
3.必修課因考試不及格重修者;
4.私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5.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通宵上網者;
6.實際每月消費明顯偏高或有不良消費習慣者;
7.誠信意識較差者;
8.有其他違反學校紀律行為者;
9.在申請該項獎學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